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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10-10 00:00:00 来源:瑞星(温州)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温州市教育督导办法》和《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标准》(试行),特制定《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二、申报资格

凡申报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学行为规范,不存在乱带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现象。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存在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现象。

(三)是县级以上“平安校园”、“绿色学校”和市级以上“行规达标学校”或“文明学校”。

三、申报准备与申报程序

(一)申报学校要以创建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实施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促进办学水平上等次、上台阶。

(二)申报学校要认真回顾、总结近年来在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申报学校要在对照《评估办法》和《操作标准》(见附件),认真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后,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四、评估程序

(一)市教育局在接到评估申请后,派员对申报学校进行预查,确认条件成熟的,于评估前一个月下达督导评估通知书。

(二)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通过台账查阅、实地察看、活动观察、师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在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当地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和学校反馈评估意见。

(三)市教育局核准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后,对通过评估的学校予以命名,并授予“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牌匾。

五、认定标准

本办法设22项评估指标(详见附件),每项指标设达标要求和基本达标要求两档,凡低于基本达标要求的即为不达标,不另作文字说明。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认定标准:22项评估指标达标不少于16项,基本达标不超过6项,无不达标指标。

六、评估复查

市教育局对获得“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每两年复查一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校,将撤消“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附件下载: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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