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08〕12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试行办法 市教育局 为使温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本县(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在我市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二)居(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办理有效居(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含)以上; (三)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市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与居住地相对近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可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联系,如居住地附近的上述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登记,由当地教育局统筹解决。 凡具有县(市、区)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县(市、区)相应初中就读。 第四条 学校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学校自行招生,若超出45人班额的或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应报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可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原则。入学时先建临时学籍,另行造册,学生转学时,学校出具证明并可由学生带走学籍,同时要进行流向统计。 第六条 各地各校要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在升学录取条件上一视同仁;在入队、入团、评优、奖励上一视同仁;在参加各种活动上一视同仁;在接受困难资助上一视同仁。各地各学校应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特别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行为习惯上予以指导,在心理上予以疏导,在学习上给予辅导,使他们更好地与当地学生融合。 第七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顺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独立设置民工子女学校为辅。在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可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也可以挖掘教育潜力,盘活教育资源,利用闲置的校舍,举办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至少每学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随意扩大办 学规模。 对本地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已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民工子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准入资格,把好教师入口关;民办学校的教师要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师资培训、教研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加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在民工子女学校长期安心从教、成绩优秀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在开展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活动时,要向民办民工子女学校倾斜,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举办者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教师后顾之忧,维护民办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学校教师,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奖励或补助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公、民办学校,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和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积极做好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教育 就学△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