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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报:中小学教师“被培训”将成历史 7月新制度实施
时间:2011-05-19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瑞星(温州) 字号:[ ]


 

    本报讯(记者  王  东  周洪波)一套充分体现教师自主选择性和培训机构开放竞争性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将从今年7月起在我省全面实施。这是记者从5月5日召开的全省“领雁工程”总结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启动实施工作会议上得到的消息。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到会作了重要讲话,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杏仁作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去年底,我省颁布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教师可以结合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兴趣,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自主确定培训(进修)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项目。为了把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落到实处,我省还着手建立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及相关配套政策。同时,省教育厅还对社会培训机构放开培训限制,凡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教师培训。《若干规定》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刘希平强调,教育质量根本在于教师质量,学校办学水平根本在于教师水平,抓教育就必须抓教师,抓教师就必须抓教师培训工作。面对新时期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面对解决“读好书”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失时机地将工作重心移到提高教师素质,抓好教师培训工作上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核心与灵魂是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变教师“被动”接受培训为“主动”选择培训,变“补偿性”、“运动式”的模式为“常态化”的教师培训制度,这是具有变革性意义的制度创新,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培训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一个地区,教育局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规划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实施细则,落实培训经费。对于一所学校,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导教师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要制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研究教师的需求,在课程和项目开发,尤其是在灵活组班上多动脑筋。省教育厅也将统筹教育资源,支持、鼓励市、县(市、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开展。

  何杏仁就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正确领会《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了解《若干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校长和全体教师提出的不同要求,切实提高执行培训制度的自觉性。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地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教师专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和五年规划,统筹考虑规模、层次、学科、岗位、类型的分布,全面谋划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三要加大投入,切实落实培训经费,各级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教师培训经费足额到位且专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四要强化管理,制定和完善《若干规定》相关配套制度,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五要根据省、市、县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长、师训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考核,务必使责任落到实处。六要及时总结宁波、丽水、杭州市上城区和湖州市长兴县四个试点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全面推进教师培训制度的落实。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师训(人事)处处长,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承担“领雁工程”省级培训任务的单位(院校)及设区市教师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2011年5月11日 教育信息报 第一版)


文件链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七条 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培训机构按照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市、区)培训的,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参与我省教师培训的机构均须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在全省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十二条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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