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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2017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时间:2017-10-19 10:12:33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鹿城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温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温教基〔2017〕10号),现就2017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初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一)升学考试报名对象

1.在市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就读并且已取得主管教育局统一注册电子学籍的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外地就读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鹿城区)升学的2017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鹿城区户籍但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温州市引进人才、回归温商人员子女在温州报考高中可享受温州市民同城待遇。

(二)升学考试报名组织工作

1.鹿城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于3月1日-3日进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zk.wzer.net),并将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等相关报名材料报送学校初审。学校审核并打印学生报名信息核对单,经考生(或家长)签名确认后,学校汇总造册并于3月6日-9日送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2.户籍在鹿城区、现在温州市其他县(市、区)就读要求回鹿城区参加高中录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全市范围内通用。在报名时须在录取类别中选定“回原籍录取”,并在3月6日-10日期间,携带本人户口册和报名信息核对单,送交温州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审核确认,确认地点在温州市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该类考生在就读所在地参加各项升学考试,参加市直属高中招生录取,不列入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范围。

在鹿城区或直属学校就读的非鹿城区户籍应届毕业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温州市域内)参加高中录取的考生,在报名时须在录取类别中选定“回原籍录取”,之后携带本人户口册和报名信息核对单等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回户籍地参加高中录取的考生,在报名时须在录取类别中选定“在就读地录取”,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考生如果在报名系统中未作选择,将被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3.户籍在鹿城区的往届生和在温州市外就读回鹿城区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先进行网上预报名(网址:http://zk.wzer.net),之后携带本人户口册、初中毕业证书或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本人一寸照片1张,于3月1日—3日期间向温州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报名和确认,报名地点在温州市教育局1816室。在温州市外就读学生,未回温参加升学考试者,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按照成绩比例折算后参加户籍所在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

市外就读回鹿城区报考的考生参加鹿城区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同时须向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4.在市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就读并且已取得市教育局或鹿城区教育局统一注册电子学籍的温州市市外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时须向就读学校提供材料: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7年3月份)、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7年3月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7年3月份),学生本人户口册。

5.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65元(含体育考试、实验操作考查费)。

(三)升学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2017年升学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含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两门学科,下同)。

(2)各科分值: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30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卷面分值为100分(其成绩按50%计入升学考试成绩)。

(3)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思品100分钟。

(4)考试日期:6月17—18日(周六、日)。

(5)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思品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不超过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数学和科学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6)文化科目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和《2017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为依据,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下,注重考查学生在真实情景中问题解决的能力。试卷难度系数在0.70-0.75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体育考试

(1)体育考试项目共4项,每项10分,满分40分。

必考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选考3项:考生可在篮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绕杆、游泳、掷实心球、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50米跑、引体向上(男)或仰卧起坐(女)等项目中选3项。(2018年取消踢毽子选考项目)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半天时间内完成4项体育考试(游泳除外)。考生一经检录后即不得无故申请缓考。

(2)考试地点: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温州体育中心游泳馆。

(3)考试时间:游泳测试时间为4月10-11日,素质与球类测试时间为4月13-16日。缓考考生补测时间为4月22日。若有更改,另行通知。

(4)考试形式:2017年市直及鹿城区考生使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专用测试器材进行考试。具体要求按照《温州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分值为30分,与升学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安排在5月6-7日(周六、日)。

(四)考试(考查)工作组织和成绩通知

考试、考查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和管理。各考点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考试设备和技术保障工作等。市局直属中学和鹿城区中学应届毕业的考生考试成绩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通知学校,再由学校通知考生;历届和回温考生凭准考证向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领取考试成绩单。

三、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要关注毕业升学,又要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要关注共同基础,又要关注个性特长。

2.普职协调原则。要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校要将市教育局公布的高中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中考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选择高中学校时做出正确选择。

4.普高录取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凭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

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者,可参加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若参加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市教育局或鹿城区教育局统一注册初中电子学籍,并具有在市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17年3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7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5.同城待遇原则。我市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

1.普通高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和特长加分,下同),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考生志愿填报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3天。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发文。

2.普通高中录取在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温州市区作为一个招生区域统一划定普高最低控制线,其余各县(市)普高最低控制线经温州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3.中外合作高中和艺术高中可申请面向全市自主招生,招生方案另行发文公布。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升学考试。

4.民办普高县域内统一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填报和择优录取,录取不足时,原则上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

民办普高跨县域自主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录取工作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招生学校须根据本校招生情况,提前制订本校招生报名和录取方案,在报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备案后,主动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

民办普高可向市直中招办申请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指标,该指标录取在平行志愿录取后进行。

民办普高须在考生志愿填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收费标准。

5.定向生、保送生招生

市局直属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即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50%以上的招生计划按鹿城区及市局直属初中毕业班人数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生、保送生计划合计不少于50%。

定向生招生以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具体分配名额和招生办法另行发文。非市直、鹿城区属中学就读的鹿城区户籍考生不享受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定向生录取资格。

保送生招生方案须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另行发文。保送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升学考试。

6.特长生招生

(1)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申请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足球项目招生计划数另单列)。    

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在2014—2016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省一、二级普通高中 特色示范学校,可向市直中招办提出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申请,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2)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需于2月底前向市直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市直中招办核准后,3月底前将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学校、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3)特长生招生由市直中招办统筹安排进行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并向社会公示。考生不得同时被2所或以上学校预录取,否则予以取消录取资格。具体特长生招生与测试办法另行发文。

特长生招生正式录取在平行志愿统招录取前进行,按考生升学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其升学考试成绩最多可在招生学校统招录取线下降60—80分(省一级重点中学可降80分,省二级、三级和市重点中学可降70分、一般普通高中可降60分)。对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招生学校申请、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同意后照顾录取。

7.学前大专班录取

学前大专班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中考成绩结合专业术科面试成绩择优录取,在普高志愿统招录取之前完成录取。具体办法由市考试院另行发文公布。

(三)职业高中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和特长加分),在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中职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招生学校须根据本校招生情况,提前制订本校招生报名和录取方案,在报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备案后,主动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

3.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中考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四)其他事项

1.温州市外学校来温招生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高不得跨市域招生。温州市外公办普通高中若擅自在我市招生,被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能招收生源地普高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被录取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外民办学校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2.严肃招生纪律

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其考生信息马上被自动锁定,其他学校不能再录取。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高不得擅自跨县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违者将追究招生学校领导责任。

3.招生计划申报

各高中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认真做好2017年招生计划编报工作,并于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审批。

四、加分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和华侨子女、归侨;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地区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特长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级加4分;B级加2分。(2015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不再享受艺术水平测试特长加分政策。)

5.特长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特长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外,其余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四)政策加分和特长加分考生报送材料要求

政策加分考生报名时须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及复印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警人员子女、残疾军人子女须提交市民政局的证明或证件及复印件;各类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交其父母现役军官证和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并经温州军分区政治部审核确认。归侨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同胞子女须提交本人或父母的所在国﹙地﹚居留证复印件、所属县区侨办证明等,并经市侨办审核确认;台胞子女、台湾地区籍考生须提交本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市台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交本人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上述各类政策加分考生还须同时提交相关有效亲子关系证明。

特长加分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材料送审时间截止到6月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初中毕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升学考试成绩(含学校补考)合格,即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5个科目中有3科及以上达D级及以上。

(二)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九年制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方案、保送生和定向生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保送生、定向生录取名单、特长生预录取和录取名单以及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市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本文件解释权在温州市教育局。

附件:1.温州市局直属和鹿城区属学校代码、报名点号对照表

2.温州市局直属和鹿城区属中学集体报名复查时间表

温州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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