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教法函〔2018〕116号
关于同意乐清市嘉禾中学有限公司
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乐清市嘉禾中学有限公司:
你校《关于要求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校举办者由“施贻强”变更为“叶建新”。
此复。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乐清市教育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