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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5 17:01:59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近日,温州市教育局发布《温州市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温教民〔2018〕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包括财政扶持、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在内的7个子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更好地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温州及时启动民办教育政策修订,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本办法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效力,促进学校自律,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7.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0号)

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30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在教学行为、招生、收费、财务、安全等方面管理,民办学校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信息使用原则。民办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三)规范管理要求。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规范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学校收费,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规范教师管理,民办学校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四)信息公开的主体。民办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五)强制公开信息。民办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情况;举办信息;登记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学校办学条件和年度财务状况;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六)鼓励公开信息。鼓励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学校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检查结论等;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受委托中介机构变动情况及原因;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际学生的管理制度;荣誉信息;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情况;民办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公开时间和方式。民办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公开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八)社会监督。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九)信息公开报告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年检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十)失信记录。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记入民办学校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执业信用档案,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报送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予以公开。

(十一)信用信息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十二)失信后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下调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直至恢复信用;连续两年年检中发现失信行为的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自发现失信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学校董(理)事会和行政班子成员。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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