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温教民〔2018〕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包括财政扶持、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在内的7个子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更好地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温州及时启动民办教育政策修订,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本办法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基本要求,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7.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8号)
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36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温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明确登记机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三)明确分类登记原则。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原则实现分类登记管理,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四)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高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可以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财产中具有国有资产成份,可以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和审批材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五)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民办学校,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民办学校,应当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变更未经批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机构成员(董事、监事、校长)变动,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应当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结束,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会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办学后办理注销登记。
(六)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期向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根据相关规定报送登记机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年度检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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