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关怀版
网站首页 教育机构 教育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网上办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5 17:05:00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近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财政局发布《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法》(温教民〔2018〕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包括财政扶持、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在内的7个子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更好地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温州及时启动民办教育政策修订,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本办法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加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流动等方面规范管理,推动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

4.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7.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人〔2018〕32号)

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十一章共46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区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

(二)岗位设置。民办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民办学校在保证主体岗位的前提下,其他两类岗位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每所民办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学校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管理,具体比例由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自行设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教师聘任。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招录办法,设置规范性程序,自主招聘教师。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必须先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岗执教。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按时取得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合同。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聘用协议(或合同)。

(四)人事代理。凡符合任职资格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均要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是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五)工资待遇。各地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试,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六)教师发展。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以向登记机关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民办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才。

(七)考核培训。民办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学校教师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培训。教师要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要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

(八)教师支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政府可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支持民办学校,但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九)教师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区域流动的,需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迁转社会保险。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十)团队管理。民办学校校级领导应当具备任职基本条件。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校长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学校行政班子和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教育部门加大对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招生录取、学校收费、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政策原文:

网站地图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温州市教育局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备案号:浙ICP备05087129号-2  网站标识码:3303000059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 联系方式:88636388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电话:88638063 温州市教育教学研究院 电话:85812131 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电话:88135682

温州市教育评估院 电话:88630019 温州市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电话:88630027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电话:88615967

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 电话:88639303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