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筹设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的批复 | |||
|
|||
温教法函〔2018〕29号
关于同意筹设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的批复
叶建新、屠文君: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建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叶建新、屠文君筹设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完全中学,校名核定为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校址设在温州市洞头区新城2期E-01地块。 二、根据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与叶建新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学校办学用地用房租赁洞头区新海霞中学,项目总用地面积653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039.41平方米,协议租赁期限为15年。 三、叶建新出资45万元人民币,屠文君出资5万元人民币,合计50万元人民币作为开办资金,办学经费由学校自筹。 四、学校为民办全日制寄宿普通完全中学,隶属于洞头区教育局管理。 希望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3号),对照浙江省普通高中、义务教育普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温州市洞头区乐成寄宿中学的各项筹备工作。筹设期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筹设期内达到办学设置标准的,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式设立;逾期未达到办学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特此批复。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