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须知
发布日期: 2018-03-05 11:13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字号:[ ]

一、报名对象

    1.温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班学生。2018年温州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温州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温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及温州市户籍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2.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班学生。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温州籍人员,其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初中学校毕业班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均可报名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

二、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关注毕业升学,又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共同基础,又关注个性特长。

    2.普职协调原则。按照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选择高中学校时做出正确选择。

    4.普高录取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学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

温州市市外户籍学生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可参加中职学校和民办普高录取。参加公办普高录取,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在我市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一年及以上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8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5.同城待遇原则。我市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三、其他事项

    1.在温州市外或温州市内县外学校就读学生,回原户籍地报考、录取的规定。

    (1)我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学校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簿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温州市外学校就读回温考生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当地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申请回原户籍地就读高中,可根据在外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户籍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否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3)在温州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有效,中招管理系统会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4)在温州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报考户籍地公办普高,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考生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市内县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是否享受户籍地自主招生、定向招生资格,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四、系统功能简介

    1.考生凭准考证号及密码登录,首次登录必须修改密码,并牢记自己的登录密码。

    2.考生登录后认真思考并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保存。

    3.考生今后各类考试分数查询、志愿填报、录取查询等功能也将通过该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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