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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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2018〕78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 管理和考核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7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 管理和考核的若干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推进温州基础教育发展,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温州基础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号)、《温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温政办〔2016〕9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14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指获得温州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市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下同),第二层次骨干教师(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下同),第三层次骨干教师(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下同)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院所)教师。 二、骨干教师职责与要求 (一)骨干教师要成为师德的楷模。坚持育人导向,坚持自身修炼,将教书育人作为崇高的事业追求。有仁爱之心,有教育情怀,热爱学生,乐于奉献。以崇高的师德表现为学生垂范引领,以正确的理想信念为学生引路,成为学生生命成长的引路人。 (二)骨干教师要成为教学的能手。骨干教师应有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崇尚科学,讲究实效,教育教学效果优秀,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 (三)骨干教师要成为研究的专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教育教学新动态,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创新,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撰写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案例)、经验总结和科研报告。 (四)骨干教师要成为优秀教师团队的引领者。在做好校内示范的同时,第一层次骨干教师要设立市、县级名师工作室,第二、三层次骨干教师要设立县、校级名师工作室。积极承担示范课、教育教学讲座和网上答疑等任务;主动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带教、支教、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和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三、骨干教师的管理与使用 (一)加强骨干教师的考核管理。市县(市、区)教育局分别建立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办公室(市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办公室与温州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设在市教师教育院),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和学校的第二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并上报市教育局,第三层次骨干教师由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负责考核。 (二)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特长,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骨干教师留出适当的时间和空间,从事教师培养、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及带教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第一层次骨干教师配备教学助手。 (三)建立骨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盘活骨干教师人才资源,偏远乡镇学校就近聘请骨干担任工作室主持人,或者近邻的学校组成联合工作室;组织开展骨干教师网络答疑和名师预约讲座活动,为全市中小学生服务;组织骨干教师进行支教、送教、讲学活动;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在区域内校际交流或跨校兼课;遴选骨干教师到教师培训机构担任兼职教师或教科研部门担任兼职教研员。 (四)推广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对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对办学卓有成效的名校长,要举办办学思想研讨会,总结办学思想,推广办学成果。 四、骨干教师目标考核与待遇 (一)骨干教师目标考核。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标准》,每学年对骨干教师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目标考核,经学校审核,县级和市级骨干教师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分级审定。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占20%。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第一、二层次骨干教师予以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对辖区内的骨干教师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和奖励。 (二)骨干教师奖励标准。省特级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奖为50000元,省正高级教师、市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学年度目标考核奖为24000元,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学年度目标考核奖为9000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2013〕141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实行一学年一考核、一学年一奖励。 (三)骨干教师优先政策。优先享有骨干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机会;优先选派骨干教师参加长三角和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培训;优先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优先推荐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对生活有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要给予重点帮扶照顾。 (四)骨干教师培养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要设立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名师工作室活动,名校长办学思想、名教师教育思想研讨会,考察进修,高层次学术交流,聘请专家等。 五、建立骨干教师警示与退出机制 为了激发教育人才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破骨干教师终身制,建立骨干教师警示和退出机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约谈警示 1.学年度目标考核列后1%的骨干教师; 2.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骨干教师; 3.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率达20%以上的骨干教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奖 1.本学年已调离校长岗位的名校长,离开中小学教学一线和教研、教师教育机构的三个层次骨干教师,未担任班主任的名班主任、骨干班主任; 2.第二层次(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第三层次(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连续参加目标考核满6学年者; 3.已退休的所有骨干教师; 4.上学年目标考核不合格者; 5.目标考核标准量化分60分以下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的骨干教师; 7.从事第二职业,有乱办班、有偿家教、带寄宿生、组织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辅导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8.连续两学年不参加目标考核的(经组织安排挂职等情况除外;因生育、健康等原因,经组织批准可以不参加考核一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者; 2.本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4.从事第二职业,有乱办班、有偿家教、带寄宿生、组织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辅导等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仍不改正者; 5.属于定向对象的骨干教师,未履行五年服务期承诺,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6.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取消骨干教师资格程序 1.撤销浙江省特级教师称号的,经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取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或温州市享受教授级待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经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报发证机关批准。 3.取消温州市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称号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取消温州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称号的,经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调查核实,报市教育局批准。 5.其他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由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骨干教师管理和目标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doc: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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