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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8-10 09:59:08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ZJCC04-2018-0012

 

 

 

 

温教法〔201879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温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

201887

 

温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证行政效率,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教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三)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五)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布局调整与撤并;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经局长批准,可直接起草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等工作。

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决策实施及执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教育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建议与立项;

(二)调研起草决策方案;

(三)征求意见;

(四)专家论证;

(五)风险评估;

(六)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开发布。

第七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县(市、区)教育局、局机关处室(单位)、直属学校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教育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立项并对外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处室(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纳入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八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教育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局长提出调整的,直接调整决策目录;

(二)副局长提出调整的,报局长确定后调整决策目录;

(三)局机关处室(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新增或调整决策,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调整决策目录。

第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

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条 承办处室(单位)完成决策草案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市教育局官网、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公示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制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在门户网站、报纸等载体上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各方存在分歧意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

(四)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十三条 如需举行决策听证会,承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学校管理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单位)单位应当对决策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处室(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承办处室(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的材料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八项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是否符合市教育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

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项目,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但通过修改完善可以解决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无法通过修改完善解决的,应当提出暂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未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决策草案成熟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调研报告;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组织专家论证的,报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六)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

 (七)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就决策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由局长签发予以公布实施。

(二)作出修改决定。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本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安排重新审议。

(三)作出暂缓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处室(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局长决定。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办公室应当记录参加局长办公会议人员对决策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市教育局办公室应当在决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统一送局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决策经局长签发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会同局办公室对决策执行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具体执行和配合处室(单位)、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决策。市教育局办公室应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调整决策、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调整决策内容或者停止执行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决策监督制度,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实行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过程监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市委、市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局办公室会同组织处、纪检组开展决策拟制、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及相关处室(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9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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