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导读 > 局文
关于教育系统法律顾问聘任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8-10 10:00:46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温教法〔201880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法律顾问

聘任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温政办〔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全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聘用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提升法律素养,营造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设健康有序的内外部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部规范设立法律顾问;2019年底之前,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建立运行成熟的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形成与教育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三、法律顾问聘任

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聘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从本系统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设立公职律师。

(二)中小学法律顾问聘任

中小学(幼儿园)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且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各中小学(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选择以下模式聘请法律顾问:

1. “一校一聘”模式。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事务需求量较多的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作为法律顾问。

2.“多校联聘”模式。学校发展情况相似或属于同一教育片区或实施集团化办学(多法人)的学校,可以多个学校联合选聘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法律顾问。

3.“法律顾问团”模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本区域学校“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对于法律事务需求量不多、法律服务个性化需求不突出的中小学校,在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顾问团”的服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聘任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

(一)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职责

1.             为教育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3.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信访疑难案件处置;

4.             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5.             对教育管理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             受委托参加重大项目谈判、合同或协议签订等工作;

7.             受委托处理各类纠纷,对外交涉或发表声明(函),代理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等;

8.             为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授课;

9.             办理教育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学校法律顾问职责

1.             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             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内部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相关法律文书;

3.             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4.             参与纠纷调解、对外谈判,处理非诉讼类法律事务等;

5.             受学校委托可代理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6.             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普法活动;

7.             对学校防控校园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8.             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四、工作要求

(一)选聘要求。教育系统选聘的法律顾问应由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法律专家或执业律师担任。受聘法律顾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具备相应资历,其中法律专家应具有法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教育领域法律知识和经验,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领域的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基建合同纠纷等;热心教育公共事务,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

(二)使用管理。各地各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选聘、使用和评价等管理办法。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工作中主动听取、积极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切实提升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市教育局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考核范围。

(三)经费保障。各地各校应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强经费统筹,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托教育集团、学区统一聘请法律顾问的,可由集团校、学区管理中心提供经费保障。采用“法律顾问团”模式聘用的,由教育部门统一聘用、统一支付经费。

 

 

温州市教育局

201887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