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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01 10:14:55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5年5月,教育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要求“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018年1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2号),明确要积极探索实施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出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的办法,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评价技术专业化和服务人性化,促进区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3号)

(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五章18条,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高放管服水平为目标,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成效,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委托和承接主体。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是指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的,在职能上接受政府、学校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开展教育评价(评估)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进行相关专业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资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一定的基本条件,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相应的办公条件;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保障机构运转正常;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等。

二是明确委托评价内容。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范围主要涵盖区域教育综合评估项目、学校综合评估项目、学校专项评估项目及其它需要委托的评估项目等。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教育教学质量状况;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教育目标、评价对象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自行确定委托评价内容。

三是规范委托评价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方)根据评价事项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委托等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信息库,每年4月底前将入选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已经入选教育评价机构信息库的第三方机构,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专家团队变更超过30%的,须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开展教育评价:(一)成立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二)制定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研制相关工具,报委托方审核、确认;(三)采集评价相关信息;(四)对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五)提交评价报告、相关成果及委托项目档案。

四是规范委托评价管理。委托方应在第三方机构提交教育评价成果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委托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予通过”两种。专家组验收结果将作为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鉴的重要依据。委托方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教育评价服务质量进行评鉴。评鉴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鉴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入选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库的资格。具体评鉴办法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来自主制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评鉴结果。


《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温州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温教办法〔2018〕21号)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按照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积极培育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规范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行为,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完善区域教育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与效益。结合温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2号)

(三)《温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温财采〔2016〕597号)

(四)《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

(五)《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

(六)《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8条,旨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服务范围,规范与健全多元化评价主体,保证教育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独立性,以评价来进一步撬动区域教育质量提升。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的主体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应为准入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二是明确购买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主要涵盖区域教育综合评估项目、学校综合评估项目、学校专项评估项目及其它需要委托的评估项目等。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教育教学质量状况;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项目。

三是规范购买流程。主要流程包括:(一)编制年度购买计划。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同级编委办、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二)公开公示。购买教育评价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三)实施购买。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四)签订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是强化了资金管理。(一)预算编制。购买实施主体依据审定的项目清单,将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经费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不进行追加。(二)执行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购买协议签订后,要在一周内报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备案。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应同时向市审管办报备。(三)履约验收。必须明确履约事项,并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金额30%,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四)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未达到目标的,可按照协议要求,责令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或终止协议;经绩效评价任务已完成或单位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五)强化监管。购买实施主体作为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主体责任部门,必须对服务承接中介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要认真落实对服务承接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避免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后出现管理真空和履职不到位等现象。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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