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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教育部门当教练员又做裁判员?今后温州有第三方来评判
时间:2019-04-09 17:17:0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温州的教育质量怎么样?今后将有第三方机构来评价。针对温州市教育局出台的《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4月8日,温州市教育评估院副院长方文跃为记者做解读,他表示,这将改变过去教育部门既当“教练员”又做“裁判员”的局面。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但是一定程度上,政府管理教育还存在着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仍然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管”得太“死”、“办”得不“活”、“评”得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温州作为教育管办评分离试点城市,出台两个《办法》文件,将加快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的落实和深化,积极培育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规范第三方教育评价的范围、内容、成效和采购,规范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行为,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方文跃表示,《办法1》强调,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高放管服水平为目标,应当遵循管办评分离原则,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有序推进、评以致用。《办法1》指出,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的,在职能上接受政府、学校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开展教育评价(评估)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进行相关专业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范围主要涵盖区域教育综合评估项目、学校综合评估项目、学校专项评估项目及其它需要委托的评估项目等。

根据该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方)开展教育评价委托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事项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委托等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办法还从委托评价范围、委托评价程序和委托评价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规定与要求。

为何配套出台《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方文跃表示,《办法2》强调,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完善区域教育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教育评价服务的购买主体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应为准入的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在职能上接收政府、学校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开展教育评价(评估)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进行相关专业研究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2019年4月8日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周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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