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品牌超市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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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办计〔2019〕54号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直属学校品牌超市管理的通知
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超市经营管理,确保学校饮食安全,根据2019年2月国家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校品牌超市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涉市区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公民办学校,是否设立超市,请根据《规定》由区级教育局自主决定。 二、公办高中学校(不含原区属高中学校)及其他学校无住校生的学校,原则上不得设立超市,有特殊情况要说明理由;有住校生的学校,是否设立超市,由学校自行决定;需设立超市的学校必须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招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原区属公办高中学校,三年过渡期内(2021年12月前),由学校自行研究确定纳入统一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但学校不得自行经营超市,三年过渡期满后必须纳入统一招标。 四、具有国资性质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实施;其他民办学校,按照品牌超市的要求,由学校自行研究确定是否纳入统一招标,但学校不得自行经营超市。 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的申请组织实施统一招标,各校要根据招标文件及时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做好履约和监督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送市教育局计财处。自行组织招标的学校,招标结果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联系人:市教育局计财处周菁,联系电话:88636303。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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