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0年10月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处理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7-88630090。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2020年12月1日
准考证号 | 课程名称 | 违纪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320216017232 | 综合素质(中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项 | 取消本次考试 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
330320212023534 | 综合素质(小学)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项 | 取消本次考试 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
330320212015811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项 | 取消本次考试 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
330320111010437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项 | 取消本次考试 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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