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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02 16:42:11来源: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89号,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工作方式、指标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和内容

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2020年温州市培训工作的考核方案,对下属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开展考核。

(一)因疫情影响,对培训工作数量考核不计入考核总分,加大对创新培训模式、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做法举措的分值权重。

(二)为简化考核工作,考核方案整合省定指标和市定指标。

2020年考核内容及量化分值由省定指标“培训机构建设、培训质量监控、经费保障和特色与创新”和市定指标“课程建设与校本管理、名师工作、教师发展学校建设、信息技术应用提升”八部分组成。省定“事业发展”指标只作数据统计分析,暂不计入考核总分(附件1:2020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三)根据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开展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价,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30%。

二、考核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实行两级考核一级备案制度,分县(市、区)自评、市级考评、省级备案。

(一)考核方案制定。制定温州市2020年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于2020年12月9日前完成考核工作部署,并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二)县(市、区)自评。2020年12月16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照市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上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

(三)市培训工作考评。2020年12月21日前,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审,召开县(市、区)培训工作特色现场汇报会,确认考核材料(具体时间要求另行通知),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四)省级备案。2020年12月25日前,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2020年教师培训工作总结。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年度教师培训总结工作,重点突出疫情防控常态化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特色和成效。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7〕21号),请各地一并报送本地区“2020年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教师培训)使用情况报告”。

(三)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减少甚至取消其当年度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四)报送材料清单及时间要求。为按时完成2020年的教育发展绩效考核,12月10日前上传培训工作特色总结电子稿,12月16日前上传附件1(自评表)和附件2(汇总表)电子稿。现场考核会(时间另行通知)时上交纸质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按时间要求向市教师教育办公室报送考核自评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各项材料电子稿以钉钉方式报送至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郑明义。

工作联系人:温州市教师教育院郑明义,电话:13868681105(短号:654070);周建青,电话:13505870057 。

附件1:2020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2020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汇总表

温师〔2020〕53号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

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