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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12-21 16:30:3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安〔2020〕59号),特起草《温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

一、征求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

二、联系方式:温州市市府路490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姜老师,88630807(办),88639801(传真),电子邮箱:sjyjabc@126.com。

附件:温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温州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内所有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各地各学校(单位)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组织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科)室,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科)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实验室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宿舍楼、教学楼等人员密集楼宇出入口设置铁拉门的,使用期间打开铁拉门后,应当使用链条等将铁拉门固定在侧端,确保铁拉门始终处于敞开状态。

第十四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上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箱门易于打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剧场、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幼儿园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无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的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二十条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

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订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因实验、实训等教学需要需配置大功率用电设备时,应当充分评估线路安全性能,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应断水、断电、断气。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加强检查和维护保养。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食堂排油烟管等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

第五章 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巡查应当以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部位为重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必须全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报复查。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难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

对于学校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当详实、准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管理建设,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学期初、学期末,对学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将中小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学生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

(二)学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懂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未成年人不作要求)“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设立消防体验室。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后,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或成立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

第四十条 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站长、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当设驾驶员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内容应当上墙公示。

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多点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

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夜间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人员担任。设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学校,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配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应依据本办法规定,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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