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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5/2020-0004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教基〔2020〕27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2 16:42:38 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把握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守教育公平底线,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力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坚持立德树人,坚决遏制掐尖招生行为,坚决克服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

2.严格依法依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3.优化招生服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具体实施细则。坚持环节设置便民原则,统筹招生秩序安排,全面推行入学“一件事”改革,实现入学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在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

4.坚持信息公开。通过网络平台、招生管理系统等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程接受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招生计划

5.严格控制规模和班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严格落实“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规定,逐步控制在校生规模,合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6.加强招生计划制定和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市教育局批设并管辖的,由市教育局确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申报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公办学校确需追加招生计划的,需重新公布新增招生名额、班级数、班额等信息。民办学校因核定公布的班额不足国家基准班额标准,要求增加的,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前通过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设定各校招生计划,并在开学前逐一核实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

三、招生范围

7.严格落实公办学校按学区就近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涉及公办学校学区范围重大调整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入学预警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8.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按省有关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市教育局批设、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在学校所在地范围内招生。市教育局批设并管辖的,按照一体化发展要求,在市区范围内招生。市教育局批设、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本着区域均衡的原则,在学校所在地和鹿城区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招不足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局统筹,可在本市域内补招。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县(市、区)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9.切实明确报名对象。适龄儿童少年的公办民办学校入学资格可按以下条件进行确定:适龄儿童本人具备当地户籍;其父母持有当地不动产权(住宅性质)情况;在当地办有浙江省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在当地办理临时居住证及在当地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入读初中前已在当地小学建立学籍(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具体办法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

四、招生报名

10.统一报名时间。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各地各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不得早于5月份。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各地要在“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公布招生信息(如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同时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家长公开。

11.优化报名流程。申请在本市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登记入学信息。入学登记信息中的户籍地、不动产权(住宅性质)情况以及居住证办理等入学关键信息的核验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核验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家长凭有效证件进行更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管理系统测试和对接工作,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推进信息共享和上学“一件事”流程再造,实现入学招生“不见面”和“无纸化”。

12.规范报名环节。符合报名对象条件,申请在本市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兼报相应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其中,民办学校最多报2所。6月上旬起,开放招生管理系统,接受公办民办学校网络报名。报名截止后,招生管理系统将不再接受相关报名信息的更改。任何学校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以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

五、招生录取

13.明确招生录取办法。公民同招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公办学校按照“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所购房屋时间、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在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学生中依次递补录取。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招不足的民办学校,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县域补招一次。

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办学资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章程和有关法规认定。经认定为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自今年招收小学部一年级新生起,在学生(家长)自愿基础上,应实施直升。之前已招录在校的学生,如果当年民办学校招生时承诺直升的,按承诺实施直升;如果没有承诺的,学校可申请直升或不直升。直升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在5月下旬完成。报名直升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直升后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

艺术或体育专门学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后实施。2020年开始,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14.有序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阶段统一组织实施。6月上旬,启动入学信息核验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接受未通过资格审核报名对象的入学信息更正。6月中旬,启动民办学校第一轮录取、确认、缴费,以及对未报民办学校对象进行公办学校入学资格验证和分批录取相关工作。

6月下旬,启动招不足民办学校补招工作(每人限报1所)。补报人数不足补招计划的,直接录取。补报人数超过补招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同时,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不再参加补招的其他对象进行公办学校入学资格验证和分批录取相关工作。7月底,完成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并在招生管理系统开通录取结果信息查询功能。8月20日前,各学校按照不同阶段录取时间有序做好新生纸质或电子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9月初,公办民办学校新生同步注册电子学籍。

已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对于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以及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15.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加快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同城化待遇。完善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办法,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班级。

16.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个别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分类安置原则,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健全随班就读机制,创新安置形式,深化“卫星班”和医教结合试点,全面落实“一人一案”教育策略,以多种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17.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政策明确规定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妥善安排入学。对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子女,以及举办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优先照顾入学。

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六、招生纪律

18.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招生秩序,定期开展招生督查和整治工作。对于违规提前招生或承诺录取,罔顾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无视招生办法和程序私下通过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依据掐尖选生源,以及通过培训机构变相考试招生等扰乱招生秩序的,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19.严格入学编班管理。全面实施随机均衡编班,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和特色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严禁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20.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畅通违纪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对于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星级降档、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不作为或治理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问责处理。

21.严查非法办学。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责令并督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招生保障

2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召开招生政策通气会和招生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招生实施细则,明确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全面做好本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23.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少年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入学。

24.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地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

附件:1.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入学流程

3.2020年市教育局批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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