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温州市创客教育基地(空间)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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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技中心函〔2020〕5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创客基地(空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温教技中心函〔2020〕2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创客教育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温教电〔2015〕109号)精神,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市2020年市创客教育基地(空间)建设任务,现就基地(空间)评估验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20年申报创建创客教育基地(空间)学校。 二、验收依据 以《温州市中小学创客教育发展评价指导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 三、验收程序 (一)学校自评(10月15日前)。各创建创客教育基地(空间)学校对照《温州市中小学创客教育发展评价指导标准(试行)》中29个C级指标要求,进行自评。创建学校自评分数达到相应评定分数以上,可以通过“温州市创客教育发展性评价系统(http://maker.wzer.net)上报材料,并申请验收。 (二)专家组评估(10月16日-11月15日)。本次评估采用在线评估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分两轮进行。10月21日-11月4日,各县(市、区)教育局从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外县(市、区)专家,组成本地评估小组,对创建学校进行第一轮评估。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估小组评定,得分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60至80分,评定为创客空间;高于80分,可向市教育技术中心推荐参加创客基地评审。11月5日-11月15日,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估组对各地推荐参评基地的学校,进行第二轮评审。 (三)现场查验(11月16日-11月30日)。市专家组随机抽取学校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四、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为通过、不通过。验收“通过”的,学校创客教育空间将由市教育局统一发文认定,学校创客教育基地教育局将授予“温州市青少年创客基地”称号;验收“不通过”的学校可继续创建,待来年重新申报市创客教育基地(空间)学校评审。 市教育局已把创客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对县(市、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将创客教育开展情况列入各级各类教育创新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应评估认定指标。希望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高度重视,确保评估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林 春,联系电话:0577-88291870,610955。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2020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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