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5/2020-0008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教法〔2020〕8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4-2020-0001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温教民〔2017〕61号),经研究,决定下放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不具备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承担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任务,办学业务范围为自学考试助学、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等文化课程类培训业务。根据非全日制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属地审批管理原则,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监管权限下放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文化课程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课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师资、培训场地等设置条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监管。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10日起实施。
温州市教育局
2020年9月4日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主办单位:温州市教育局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备案号:浙ICP备05087129号-2 网站标识码:3303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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