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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1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电话:0577-88638063(工作时间)。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作弊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2021年4月20日
准考证号 | 课程名称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3821900253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33号令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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