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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章程
发布日期: 2022-02-18 16:44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住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温州市教育大楼

第三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温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开办资金150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出资。

第五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宗旨:组织实施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第六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中考、高考、成考、研考、专升本等考试;自考、学考等学历证书考试;教师资格等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英语、全国计算机、职业技能、雅思等社会化考试及相关证书发放。组织实施相关考试招生命题、考试研究及招生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行业管理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审核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章程草案;

)监督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工作业务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宗旨,维护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  党组织对本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工作。

第十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  党组织发现本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九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设置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院长1名。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省教育考试院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院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额度较大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咨询论证。会前要对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

(二)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院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三)事项表决。表决形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形式。

(四)作出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本院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按需举行,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职工代表半数通过

二十七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十八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内部和社会公开。

三十六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三十七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十八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十九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四十  本章程是温州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章程由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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