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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教育基建项目工程验收的通知》温教建〔2014〕9号
时间:2014-02-28 00:00:00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作者:admin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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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教育基建项目工程验收的通知》温教建〔2014〕9号 (43.0 KB, 160 次)

市局各直属学校(单位)、筹建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本级教育基建项目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本级基建项目工程验收必须按照以下几方面内容执行:
一、规范基建项目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管理

政府采购类项目(其中装修项目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持相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学校基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二、规范基建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4. 小型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市教育基建中心审核合格后,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基建中心也派员参加。
5.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步报市教育基建中心存档。
三、规范装修及修缮类项目的验收

装修及修缮类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且装修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的需送消防部门审核;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记录和复验报告等;工程完工后视实际情况进行室内污染物环境浓度检测和消防专项验收;待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后,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规范违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的验收

学校基建项目由于应办理未办理施工手续、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造成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施工且工程已完工的,责任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鉴定,学校凭鉴定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
2014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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