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6-02-25 00:00 来源:瑞星(温州) 字号:[ ]

 

 


温教办考〔2016〕12号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16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中学:

现将《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225

 

 

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安全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升学考试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温教基〔2016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细则,但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

第三条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属省级水平考试。

第四条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招考机构)的专职人员和聘请的兼职人员,命题、阅卷教师及管理人员,考区、考点的负责人、监考员、巡视员、保卫、医务及其他工作人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保卫人员,科研、宣传、培训工作人员等,都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工作职责。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纪律,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兼职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下同)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须回避与命题、考试、阅卷相关的一切工作。兼职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六条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副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统考后启用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材料。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场设置、考试情况、考试成绩、考生志愿等信息未公开前属国家秘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密条件,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国家保密法要求,遵守相应的保密纪律。对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泄密事故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按国家保密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名

第七条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织,市局直属学校和鹿城区属学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由市直中学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县(市、区)招考机构应在报名前一周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设立报名点,配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报名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招生考试工作业务的干部或教师,并应事先接受培训,了解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各种报名表格的使用方法等。

二、根据市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布置,准备好所需的材料。

三、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舆论渠道广泛宣传招生报名的条件、报名办法、报名手续、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  报名对象:

(一)温州市户籍初中毕业生:2016年温州市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温州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温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及本市户籍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温州籍人员,其子女在我市范围内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均可报名参加我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三)温州市引进人才、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州报考高中享受温州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高中段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的在校生、毕业生;

(二)因触犯刑事法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第十条  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安排在3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招考机构确定。

二、报名地点:在考生学籍所在就读学校(在籍考生)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所设的报名点(外地回温考生)。

三、各招考机构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和地点。

四、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规定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报名手续

一、报名时须交验以下证件:

(一)应届生须交验本人户口本,并由就读学校统一向招考机构报名。

(二)在市域外就读,要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和往届生须交验本人户口本和学籍证明,直接向招考机构报名。

(三)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

二、考生报名时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三、各报名点必须认真检查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并做好报名信息上报工作:

(一)复核户籍和学籍证明是否正确;

(二)将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招考机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招考机构应及时做好考生报名信息采集、汇总与统计工作;试卷、答题纸、试卷答案等有关材料统计数据于516日前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考学考科。

第三章  准考证编号

第十三条  准考证编号原则

一、准考证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一人一号,各位数字的含义从左至右是:12位为年份代码;34位为县(市、区)代码;56位为报名点代码;710位为流水号,从0001开始编排。

二、报名点代码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编制并下发各报名点,原则上一个报名点学校只有一个报名点代码。

三、准考证号以报名点为单位,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编排,不得出现重号。

四、考生数码照片以准考证号或身份证件号码作文件名保存,必须做到考生报名信息与数码照片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县(市、区)代码

25—市直属、鹿城    26—龙湾(含经开区)

27—瓯海        28—洞头        29—乐清

30—永嘉        31—瑞安        32—平阳

33—苍南        34—文成        35—泰顺

第十五条  县(市、区)招考机构应在《准考证》上加盖考试专用章。

第四章  命题

第十六条  命题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按照省教育厅委托省教研室制订的《2016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中规定的考试科目、范围和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八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学科业务能力强,且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所有命题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人员职责》和国家保密法有关条例。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卷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印制。

第二十条  试卷运送

一、县(市、区)招考机构派人在规定时间、携有效证明到市教育考试院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运送前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免检手续。

二、领取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首先对试卷袋数进行清点、核对,然后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

三、试卷用密封邮政专车运送,车况良好;试卷运送必须有一名招考机构负责人参加,在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送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有公安或武警人员护运。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

四、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符合下列要求才能担任:

(一)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保密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管

一、县(市、区)招考机构要建立试卷保密室。保密室要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试卷保密室与答卷保管室的建设规定要求。原则上离县(市、区)试卷保密室1小时车程以内的考点,不设夜间保密室,只设日间试卷保管室。日间试卷保管,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点保密室的建设,撤消不符合规定的保密室,确保试卷安全。

二、保密室使用期间,应选配保密保管负责人一名,保密保管工作人员若干名。保密保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三)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三、试卷存放期间,应有四人昼夜值班,其中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加,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存放在暗锁密码铁柜内,保密柜及保密室铁门钥匙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开启保密柜必须有两名以上保密人员同时在场。

五、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启封。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置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设考区,增设考点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并上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二、考点设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尽可能设在县城中学或考生较集中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学;

(二)要有利于考试管理,保密保卫条件好,考试期间能实现封闭管理;

(三)交通方便,水电有保证,建筑安全,电话畅通,达到安静、安全、整洁、卫生的要求;

(四)考点应选择领导重视、考风端正、纪律严明、社会反映良好的学校。

三、考点布置要庄严、大方。考点校门上方要悬挂醒目横幅,内容为: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点。

四、进校醒目处贴有《考场安排分布图》、《考点平面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五、进校醒目处设置举报箱,公布县(市、区)招考机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距离考场3米处划有警戒线。

七、考点应设考务办公室、考生领队休息室、医务室、考生询问处、茶水供应处、车辆停放处及厕所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各种设施均有明显的标志。

八、考点广播线路、通讯设备良好,要保证考试期间的供电。

第二十三条  考场设置

一、每个考点按考生的数量设置若干个考场。

二、考场设置基本要求:

(一)考场必须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考场设置在危房内;

(二)考场必须安静,周围噪音过大并影响考生考试的环境,不得安排为考场;

(三)考场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通风条件好;

(四)考场门上应贴上有××试场的场标;

(五)考场内凡涉及考试的挂图、宣传栏(面)、黑板报、标语、地图、名言等均应清除或覆盖;

(六)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排列,桌凳高度、间距适宜;

每个试场按30个人编排,桌子摆放形式必须符合要求,一个考点只能用一种形式安排座位。

 

   17788             27887                36×5

讲台

 

30   15   14   1

29   16   13   2

28   17   12   3

27   18   11   4

26   19   10   5

25   20    9   6

24   21    8   7

23   22

 

 

 

讲台

 

24   23    8   1

25   22    9   2

26   21   10   3

27   20   11   4

28   19   12   5

29   18   13   6

30   17   14   7

     16   15

 

 

 

讲台

 

25   24   13   12   1

26   23   14   11   2

27   22   15   10   3

28   21   16    9   4

29   20   17    8   5

30   19   18    7   6

 

 

 

 

注:图中123…表示座位

(七)考生座位号贴在考桌靠走道上角,考生准考证放在座位号旁边,以便考生对号入座和监考人员核对检查。

第二十四条  考点、考场工作人员的聘任

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二、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2名监考员不得来自同一学校。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调派,应采取考点学校与考点学校之间循环监考的办法。

三、监考员和考点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

(二)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初中毕业班任课教师不得担任监考和考试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前准备工作

一、市、县(市、区)教育局向各考点派巡视员,协助各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巡视员要按要求填写巡视纪要,及时向市、县(市、区)招考机构反映各考点施考情况。

二、县(市、区)招考机构在考前要召开考点负责人和巡视员会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见附件12)。各考点要培训好监考员、场外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要进行思想动员,学习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使每一位考试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程序、职责和任务(见附件345)。

三、进行试卷整理、密封、交接等训练,熟悉考务工作的各项技能。

四、准备草稿纸等考试用品。

五、考试前一天,考点要按规定布置妥当并组织考生熟悉自己所在的考场和座位。考点内要张贴考场编号,公布各科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及其他注意事项。要利用有线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六、考点负责人要在考前召集有关学校考生领队开会,征求对考生生活安排的意见,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

七、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切实安排好考生考试期间的生活,抓好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工作。

八、考试前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协同做好保卫、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实施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日期

618日(星期六)

619日(星期日)

上午

语文(9:0011:00

数学(9:0011:00

下午

科学(1:403:40

英语(1:403:10

社会思品(3:505:30

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与学业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安排在57日、8日两天。考试成绩按25分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2017年起,英语升学考试总分保持不变,结构作调整:听力口语分值从25分提高到30分(口语题分值增加5分);笔试分值从95分减至90分,取消任务型阅读题。

三、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其中社会思品学科成绩按卷面分的50%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所有科目考试不允许考生使用计算器。

四、《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另发)。

五、考点主考全面负责本考点考试实施。

六、监考员必须遵守《监考员职责》,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实施考试,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七、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漏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立即通知场外监考员报告主考,经主考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填写《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备用卷启用审批表》,方可启封备用卷。

八、备用卷须由两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从保密室领取并送至考场。监考员应当众启封备用卷。主考须在《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备用卷启用审批表》和备用卷袋上注明启封原因、份数并签名。对启封的备用卷中多余的试卷须加盖空白章。

九、考点其他工作人员要按照《考点工作人员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十、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考生家长、亲属等与考试无关人员均不得进入考点。除考试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线内。

十一、考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工作人员、巡视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

十二、有条件的考点可实行监考员在每场考试前随机定考场的办法,使监考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十三、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6)。

十四、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均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附件7)。

十五、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场考试。对缺考的试卷、答题纸在规定处填涂缺考生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在姓名栏处加盖蓝色缺考章。对空白试卷、答题纸在姓名栏处加盖蓝色空白章。

第二十七条  试卷回收与密封

一、答题纸以考场为单位(30份)按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齐排好。缺考的答题纸仍按该座位号的位置排定,尾数考场的空白答题纸排放在最后,装入答题纸袋内。

(一)经考点主考指定的考务验收人员检查答题纸袋,经核查答题纸袋填写完整正确、答题纸张数准确无误后,监考员再装袋密封并签名。

(二)答题纸不装订,回收时要防止折叠、撕毁、受潮。

(三)试卷和草稿纸由考点收齐集中后交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封存半年。

二、按市、县(市、区)招考机构的统一规定,将答题纸送到指定地点。答题纸的保管、保密运送、交接均按试卷的相应规定办理。统一阅卷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答题纸。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县(市、区)招考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招考机构。考前和考试期间,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事态扩大,并按市教育考试院要求,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副卷的启用

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全市或县(市、区)未能及时实施统一考试的,应及时报告市教育考试院,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启用副卷考试。

二、因为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各级招考机构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市教育考试院。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则此次考试无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启用副卷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卷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细则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考试开考时间拖延,考点主考应立即报县(市、区)招考机构,经批准后,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第七章  阅卷、公布成绩

第三十一条 阅卷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个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社会信誉。为了进一步体现升学考试阅卷公平、公正,今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全市继续实行网上阅卷,网上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布成绩                                            

一、网上阅卷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将文化科目成绩、体育考试成绩和英语听力口语成绩统一合并,连同全市统一的政策照顾分、特长分发给县(市、区)招考机构并同时向考生提供网上查询,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将考生成绩卡发给有关学校或考生本人。

二、考生对本人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查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守则附后。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主考是考点组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考点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考点有关考试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健全考点组织,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考务人员考点布置、清场、密封工作是否规范,检查试卷的保管、运送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督促、检查考务人员做好试卷交接、分发、验收等工作;

五、巡视考场,督查考场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纪、舞弊及偶发事件;

六、做好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将组考的工作质量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八、严格按《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实施细则》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规范和组考工作的质量。

 

 

附件2

巡视员职责

 

考点巡视员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选派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在市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协助县(市、区)教育局,搞好考试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熟悉《考试实施程序》、《监考员职责》和《考生守则》等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应在考前一天到达指定地点,检查并协助县(市、区)招考机构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要注重检查试卷保管保密情况,协助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导,督促各类人员履行职责。

五、与县(市、区)教育局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在讨论问题时与县(市、区)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汇报。

六、应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切勿玩忽职守。考试结束后,分别向市、县(市、区)教育局写出巡视汇报材料。

附件3

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务组职责

1.考务组是做好考点考务工作的主要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中的具体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落实、安排好试场,公布《考生守则》、《监考员职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日程表、信号及试场分布示意图,张贴考生座位号和试场门口的试场号及准考证起讫号等标志。

3.落实考点的路标、标语、彩旗、横幅等。

4.做好考点宣传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督促监考人员严格履行职责。

5.严格按照规定领发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做好试卷、答题纸验收、密封的检查工作。

6.盖好缺考空白印章,保管各科考生草稿纸,统计实考人数。

二、保密、保卫组职责

1.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规定,由三名以上保管人员负责日夜看管,保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2.做好试卷安全接送工作,试卷运送须专人专车,车况良好,运送途中不得任意停留,要保证三人同时在场,严防试卷遗失、泄密和破损。

3.严格履行试卷收发交接手续,做好试卷的领取、保管、回卷工作,保证不出任何差错。

4.执行考点有关保卫工作的规定,做好门卫工作,非考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负责考场安全和管理工作,保持考场周围的安静,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5.防火、防水、防窃、防事故发生,配合领队人员对考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后勤组职责

1.按招生文件规定,负责做好考点的各项后勤工作。

2.安排好考点工作人员和考生的食宿,联系设立供应点,保证食品和文具的供应。

3.保证考点试场所需用品的供应,负责试场的桌椅门窗完好无损。

4.安排好考点医务人员,搞好考点的卫生保健工作。

5.指派专人负责考点饮食工作,注意饮食卫生,严防食物中毒,保证开水供应。

四、考生领队职责

1.负责安排考生的膳食,往返交通等后勤工作。

2.做好对考生日常生活和考试必备用品的检查保管工作。

3.负责督促考生按时应考。

4.负责向考生明确应考要领,讲清注意事项,进行考试纪律、考试规则和安全教育。

5.负责掌握考生思想动态和考试情况,做好失利考生的思想工作。

6.做好上下联络工作,协助考点处理有关问题。

 

附件4

监考员职责

一、监考员必须严格掌握考试各环节中的时间,要共同遵守不得有误,要严格按考试实施程序操作,做好监考工作。

二、按规定方法粘贴考试科目答题纸上的考生条形码。

三、监考员在考场内不携带通讯设备;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不准擅离职守。

四、检查考生《准考证》,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改正。

五、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以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市招考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在试卷姓名栏、准考证号栏写上相应缺考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并在缺考答题纸上填写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黑缺考标记。负责填写《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和《温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

七、收理、清点、密封考生的试卷和答题纸,负责填写试卷袋(答题纸)封面各栏目。

八、监考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违反者,按《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理》严肃处理。

附件5

流动监考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指定的几个考场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正、副主考

汇报情况。

二、制止所辖考场的监考员擅自离场、互相串门的行为。

三、负责监视因特殊情况考生的就医、上厕所等。

四、因特殊情况,监考员确需要离开考场时,顶替监考。

 

 

 

 

 

 

 

 

 

 

 

 

 

附件6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所有科目考试不允许考生使用计算器。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座位号旁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主、客观试题答案全部答在答题纸上,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八、在答卷纸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否则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答题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件7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主题词:


抄送: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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