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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温州外国语学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03-28 15:55:36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温州外国语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温州外国语学校,完善政策,保障推动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温州市第四中学编制教师在温州外国语学校新校继续支教的,保留公办身份不变。根据教师个人意愿,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前提下,可以选择结束支教服务,分年度有计划返回温州四中工作。

二、在温州外国语学校的人事代理教师如符合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资格条件的,同意其报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86号),积极争取将温州外国语学校列为“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度试点单位。原为公办编制教师后转为人事代理的,积极争取人社部门支持,如许可,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公办学校公开选调骨干教师考试。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3号)规定: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师,基本退休费以档案工资为依据,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规定:2014年9月30日已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民办学校,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2014年10月1日起,民办学校新进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的教师,由所在单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在温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区工作的教师,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年人均20298元的基础上上浮1.8倍,具体由学校制订分配方案予以实施。

五、鼓励市直学校教师到温州外国语学校新校支教,在职称评审、骨干评选、评优评先中视同支教经历。鼓励市名师、“三坛”定向评选人员到温州外国语学校新校支教。

六、温州外国语学校办学正常运行与工资待遇所需经费予以确保。

七、从2017年开始,温州外国语学校原校区停止招生,原初一、初二学生继续在原校就读至初中毕业。为使优质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共享,温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区招生对象以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为主,同时可以面向各县(市)招收部分学生,按照民办学校招生的政策执行。

八、教师因搬迁后遇到的生活方面困难,由学校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市教育局予以大力支持。

 

温州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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