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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5 17:07:51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近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发布《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温教民〔2018〕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温州于2011年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民办教育“1+14”政策体系,率全国之先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打造了全国民办教育的“温州样本”。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新政。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相关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包括财政扶持、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在内的7个子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更好地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温州及时启动民办教育政策修订,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本办法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明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理顺学校财产权益归属,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6.《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

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

(二)变更登记程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为营利性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在清产核资,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先完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然后在办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原民办学校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三)对一贯制办学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作出规定。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明确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学校净资产分配按照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置。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划归温州市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对土地流转作出明确。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改为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六)关于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设立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基金会所有,以出让、出租、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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