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局
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提升“互联网+服务”水平,加强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现修订印发《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直属学校小型基建项目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项目规范管理和监督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按“当年立项,当年施工、当年验收、当年结算”的要求提高项目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1.施工图纸审核必须于5月15日前完成;
2.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必须于5月25日前完成;
3.招标工作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
4.竣工验收必须于8月20日前完成;
5.工程结算初审必须于11月15日前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含)~50万元(不含)的各类建筑、安装(不包括变配电、智能化、电梯等)、装饰、钢结构、市政、绿化园林、运动场地设施等工程类项目。
第四条 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大提速,取消审批环节、强化技术审核和监督;采取技术审核“一次通过”、审核意见“条目式”、学校“承诺制”等举措提升项目实施和管理效率。除招标摇号、开标、结算资料送审三个服务环节外,其余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五条 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以下简称基建中心)负责直属学校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审核,设计和招投标,施工、验收和归档,工程结算,业绩考核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估算清单申报项目,严禁未批先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行为。
第七条 基建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按照《温州市本级教育项目经费联审暂行规定》(温教办计〔2017〕57号)执行,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设计和招投标
第九条 学校依据下达的年度预算(调整项目需经计财处审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报基建中心审核,并严格按审核意见修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装修工程,学校还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条 学校依据修改后的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基建中心审核,并严格按审核意见修改。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小型基建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学校凭招标承诺书等资料进入摇号程序,在施工企业预选库中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未纳入施工企业预选库的专业工程项目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基建中心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有特殊要求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基建中心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由学校自行或委托代理公司组织,必须邀请3家以上(含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开标过程由基建中心鉴证,评标报告需报基建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在中标候选结果公示3天后发中标通知书,并于公示结束后2天内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章 施工、验收和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及验收除按以下规定外,其它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教育基建项目工程验收的通知》(温教建〔2014〕9号)执行。
(一)工程开工前,学校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备案。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学校提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由学校将验收资料线上申报。经基建中心审核合格后,学校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基建中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应本着“经济、实用、必需”的原则,在工程结算送审价严格符合“双确保”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即确保不超合同价10%、确保不超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资金。除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变更须经基建中心审核外,其余变更由学校自行确定实施。学校做好以下环节把关:
1.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工程实施范围,随意增加立项实施范围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取消项目、不得变更材料品牌、型号、规格。
2.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材料品牌、型号、规格,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学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通过市场询价确认,形成书面询价记录(说明厂家供货情况、到工地价格等情况),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3.工程变更需填报《小型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单》,由相关建设主体责任人签字、盖章。所有变更书面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前整理齐全。
第十六条 工程归档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中心现场验收人员带回、存档,其他按《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关于规范市本级直属学校(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温教建〔2016〕9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双确保”的前提下,学校按财政局相关规定整理结算资料,经基建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学校凭市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意见,按合同约定申请支付余款。
第六章 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学校和基建中心分别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工期进度、履行合同、竣工文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基建中心负责对企业进行综合业绩考核,将学校、基建中心综合评价按4:6权重记入施工企业预选库年度量化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委托基建中心负责解释,市局直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按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外,其它环节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温州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印发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教办建〔2010〕40号)、《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补充规定》(温教办建〔2015〕28号)、《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温教办建〔2017〕19号),其它相关管理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小型基建项目建设流程图
2.小型基建项目招标承诺书
3.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廉政承诺书
4.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表
5.小型基建项目清单及控制价审核意见表
6.小型基建项目工程变更单
7.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8.小型基建项目综合评价表(施工企业)
9.小型基建项目档案归档清单
10.小型基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11.小型基建项目报审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