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关怀版
网站首页 教育机构 教育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网上办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温州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9 15:37:07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8年12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实现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和校园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1. 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

2.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2号);

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36号)。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处置。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强调学校作为法人地位,是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为本校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实验室负责本校实验室废物的日常收集、安全贮存、规范处置等工作。各级教育局为所辖区域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

二是创建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专业回收处置体系。建立我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并委托有资质、有处理能力单位依法开展具体工作。教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我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是工作实施步骤。学校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包括建设规范的实验室废水沉淀池、实验室废物存贮间(柜),配备实验室废物收集和贮存容器及工具。学校规范开展实验室废物处置。根据实验室废物特性分类装入相应不同容器,对过期废弃试剂的收集,规范实验室废物标签的使用,废液及废弃化学品收集明细表的规范填写,实验室废物转运、处置机制的规定。





政策原文:

网站地图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温州市教育局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备案号:浙ICP备05087129号-2  网站标识码:3303000059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 联系方式:88636388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电话:88638063 温州市教育教学研究院 电话:85812131 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电话:88135682

温州市教育评估院 电话:88630019 温州市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电话:88630027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电话:88615967

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 电话:88639303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