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2013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对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提出要求。特别是2018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和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施细则》列出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十五类违规行为,并对当前重点整治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两种情形,并明确“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二)明确违规处理类型和权限。《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根据不同的类型,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做出处理。
(三)明确违规处理程序。《实施细则》明确处理程序主要包括组织调查核实,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等程序。其中明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明确处理结果使用。教师受到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省特级教师等荣誉评选,已经评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教师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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