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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7 15:58:23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现将《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9日

温州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2号)精神,积极培育社会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结合温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能力的,在职能上接受政府、学校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委托开展教育评价(评估)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进行相关专业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高放管服水平为目标,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范围、内容、成效,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价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应当遵循管办评分离原则,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有序推进、评以致用。

第二章 委托评价范围

第五条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范围主要涵盖区域教育综合评估项目、学校综合评估项目、学校专项评估项目及其它需要委托的评估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

(三)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

(四)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五)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六)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七)学校办学水平;

(八)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项目。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教育目标、评价对象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自行确定委托评价事项。

第三章 委托评价程序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方)开展教育评价委托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事项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委托等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资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相应的办公条件。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保障机构运转正常。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如:教育管理、课程教学、心理测量、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评价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信息库,每年4月底前将入选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开展教育评价(评估)活动的,需从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库中选择。

第十一条 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开展教育评价:

(一)成立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二)制定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研制相关工具,报委托方审核、确认;

(三)采集评价相关信息;

(四)对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

(五)提交评价报告、相关成果及委托项目档案。

第四章  委托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在第三方机构提交教育评价成果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委托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予通过”两种。

第十三条 专家组验收结果将作为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鉴的重要依据。委托方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教育评价服务质量进行评鉴。评鉴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鉴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入选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库的资格。具体评鉴办法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来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评鉴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委托经费、终止委托业务、取消委托资格等处理。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委托项目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四)报告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在协议规定时间或委托方认可时间内完成委托业务的;

(六)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公开、发布教育评价数据、信息或结论的;

(七)委托项目进行验收结果为“不予通过”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教育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经入选教育评价机构信息库的第三方机构,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专家团队变更超过30%的,须重新申请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和《温州市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温教办法〔2018〕21号)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教育评价服务行为,结合温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服务范围,规范与健全多元化评价主体,保证教育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独立性,以评价来进一步撬动区域教育质量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完善区域教育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购买主体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四、承接主体

准入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

五、购买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主要涵盖区域教育综合评估项目、学校综合评估项目、学校专项评估项目及其它需要委托的评估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

(三)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

(四)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五)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六)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七)学校办学水平;

(八)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项目。

六、购买流程

(一)编制年度购买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教育评价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同级编委办、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公开公示。购买教育评价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便于承接主体选择购买项目。

(三)实施购买。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认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需向社会公布评价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签订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按约定事项组织实施,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资金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实施主体必须依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中介服务。具体管理如下:

(一)预算编制。购买实施主体依据审定的项目清单,将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经费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原则不进行追加。

(二)执行采购。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一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购买协议签订后,要在一周内报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备案。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应同时向市审管办报备。

(三)履约验收。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履约事项,并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金额30%,具体履约验收参照《温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绩效评估。经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未达到目标的,可按照协议要求,责令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或终止协议;经绩效评价任务已完成或单位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

(五)强化监管。购买实施主体作为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主体责任部门,必须对服务承接中介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要认真落实对服务承接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避免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后出现管理真空和履职不到位等现象。

八、组织保障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分工协作,积极开展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改革试点,加强监督和管理,推进依法评价,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