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教督〔2019〕89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 整治提升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现就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的总体要求 (一)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整治提升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必然要求,是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任务,是规范办学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和推动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向“规范、特色、优质”发展,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的具体举措。我市在完成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基础上,下一步将重点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评为抓手,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薄弱现状将严重制约这项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部分仅达到省义务教育均衡县学校基本办学要求,与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相差甚远。如不整治提升,将直接影响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创建。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的工作目标。根据浙江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中关于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的时间要求,到 2020 年底前,全市所有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均要达到省义务教育均衡县学校基本办学要求,到 2022 年底前,达到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各地要按照上述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工作,为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市、区)奠定基础。 二、多措并举,努力破解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施行“一校一策”方案。基于城乡人口变化,着眼城区、片区、社区发展,适应未来教育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对现有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进行优化整合、改造提升。 (二)撤并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区)初中部。基于我市各地公办初中教育资源总体能满足新居民子女入学需求,建议各地从今年下半年起停招九年一贯制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校区)七年级学生,集中精力办好小学。 (三)控制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根据现有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和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资源配置要求,严控在校学生人数,使每所学校(校区)班级数、学生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举办者自筹经费投入为主,政府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或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助,改善办学条件。 (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常态化、网格化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管理机制,对学校消防、饮食卫生、校舍及附属设施设备、“三防”建设、周边环境安全等进行监管,守住校园安全底线。指定区域内优质公办学校与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一对一,点对点”结对帮扶,重点帮助学校做好课程开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逐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整治提升工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将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整治提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认真研究,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科室联动,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照本地创建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实施方案,结合当地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现状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差距,理清思路,科学制定本地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合理设计整治提升时间表和路线图,统筹安排分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于2019年9月底前上报市教育局。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过程性督导,开展整治提升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整治提升目标的如期实现。 温州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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