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 12 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 号)和《温州市培训机构复工复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好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疫情防控监管工作。各地各机构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持续巩固防控工作成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一要完善培训机构防控体系。各地各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的 21 条措施和复工复课 44 条核验标准,细化暑期培训机构管理和人员管控方案,继续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二要严格培训机构人员管理。守好培训机构“大门”,人员出入校门须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体温检测制度和亮码通行制度。暑期全日制普通在学在册的学员进入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健康问询,严格执行“两码一单”+体温检测制度。社会其他学员严格执行身份核查、健康码核验和体温检测,确保所有学员身体健康。严禁无关人员(包括学员家长)进入机构。三要严格落实消杀制度。按要求做好每日的卫生清洁与预防性消毒,确保工作学习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规范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工作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宣传行为,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各培训机构要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招收3-6岁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学前教育。 三、强化教师任教资格管理。各地要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建立办学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培训机构“一栏八公开”信息公开机制,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并在公开栏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招生对象、收退费办法、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八项内容,做到机构信息透明公开。 五、建立资金动态监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监控。严查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要高度警惕个别培训机构因疫情出现的资金流异常,一旦发现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六、建立教材联合审查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教材联合审定机制,委托当地教研部门对教材进行审定,对审定不合理的教材要立即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20〕1号)要求,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严肃查处超标超前培训行为。 七、建立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探索构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对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八、建立完善双随机检查机制。各地要借助“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双随机检查机制,通过双随机检查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抽查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地在双随机抽查中,对发现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出租办学场地给其他机构开展非法培训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办学许可的,要严肃及时查处。 九、强化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微信公众号、致家长的一封信、倡议书等多种形式,让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防止陷入一些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套路骗局。要积极宣传正确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孩子的假期生活,理性选择参加校外培训,让孩子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 十、畅通查询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做好“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布黑白名单,方便群众依托平台查询机构相关信息和投诉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各地要公开违规违法办学举报受理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各地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通过钉钉报送《温州市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风险排查表》,联系人:季托,电话:88630112,13566297971。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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