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5/2021-0033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教法〔2021〕1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城市管理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现就做好统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从严审核。坚决落实“双减”精神,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指线下类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各地教育部门要从学校名称、办学场地、师资配置、课程设置、信用评价状况等方面从严审查,压减区域内机构数量。
(二)坚持依法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务处置合理合法,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三)优化政务服务。事先告知服务要到位,各地教育部门要将统一登记事项逐一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留存机构签收回单。各地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工作程序,推行政务服务“一件事”、代办制、组建审批专班等形式办理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办法
根据培训机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修改章程,补充签署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办学。对于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属地教育部门予以公告。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
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举办者自愿申报的原则,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或者转型从事其他培训。
1.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此类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见附件1)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1)培训机构申报
持有办学许可证、有意向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机构举办者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交《温州市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办学申请表》(见附件2)。
(2)教育部门审核
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有关设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审查,于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在申请表中签署是否同意继续办学的审核意见。
(3)培训机构组织清算
经审查同意继续办学的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工作,明确举办者出资情况及机构资产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经审查不同意继续办学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按规定组织清算,做好资产处置。
(4)培训机构预核名
经审查同意继续办学的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见附件3),并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5)。
(5)换发办学许可证
经审查同意继续办学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提交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法人机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等申请材料(见附件6)。教育部门审查后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同时将《温州市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办学申请表》抄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注销法人登记的依据。
(6)申请非营利性法人登记
经审查同意继续办学的培训机构持新的办学许可证,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7)。
(7)注销营利性法人登记
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见附件8)。
2.转型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机构
(1)持有办学许可证、原从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复合型机构,选择剥离学科类培训业务继续经营的,凭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注销文书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此类机构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2)持有办学许可证、原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选择转型从事其他培训的,凭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注销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
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由属地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摸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科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双减”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针对统一登记过程中容易引发的退费纠纷、劳资纠纷、场租合同纠纷等要提前研判,做好风险评估和矛盾化解,确保平稳有序。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按照省“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报送培训机构审批情况,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将《“双减”工作专督导半月报》抄报市教育局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联系人:徐晴翔;联系电话:0577-88923529;传真:0577-88639801。
附件:1.温州市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转登记工作流程图
2.温州市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办学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6.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8.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登记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温州市教育局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 备案号:浙ICP备05087129号-2 网站标识码:3303000059
建议使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 联系方式:88636388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0号
温州市教育考试院 电话:88638063 温州市教育教学研究院 电话:85812131 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电话:88135682
温州市教育评估院 电话:88630019 温州市学前教育指导中心 电话:88630027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电话:88615967
温州市教育基建中心 电话:88639303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0816号
该链接属站外链接,将无法使用辅助浏览工具! 是否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