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5/2021-0034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教人〔2021〕1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力社保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人力资源局:
为推动集团化办学改革,鼓励教育集团内优质学校骨干教师向潜质学校、农村学校流动,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高水平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温委发〔2020〕1 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县(市、区)域内集团化学校实行中高级教师职务跨校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域内联盟型或合作型教育集团中优质学校在编在岗骨干教师,受聘学校为集团校内潜质学校、农村学校。
跨校评聘骨干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实施原则
(一)按需设岗。集团化学校内潜质学校、农村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培育学科带头人的需求,合理设置跨校评聘具体岗位,引进骨干教师,加快学校发展。
(二)自愿申报。集团化学校内优质学校具备受聘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的骨干教师,由本人自愿申报参加跨校评聘。
(三)分类推进。实施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可以在学校集团内自主评聘并办理调动手续。满岗的非自主评聘学校,先办理调动手续后评聘,原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三、实施程序
(一)公布岗位信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申报岗位进行审核后,公布跨校评聘的学校、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及报名方式等事项。
(二)个人提出申请。集团化学校内优质学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骨干教师可跨校进行应聘,向受聘学校提交申报材料。
(三)学校公示。跨校评聘教师的基本情况须在原学校和受聘学校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聘学校考核。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受聘学校按照教师职称考核评价办法和程序,确定跨校评聘候选人。满岗的非自主评聘学校跨校评聘教师需先办理调动手续。
(五)参加职称评审。受聘学校推荐跨校评聘候选人参加县(市、区)、温州市中小学教师年度职称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优先推荐。实施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自主确定跨校评聘人选。
(六)办理聘用手续。申请跨校评聘教师经评审通过后,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跨校评聘改革的重大意义。实行中高级教师职务跨校评聘改革,是破除教师交流障碍,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实现师资均衡配置的重要渠道;是进一步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动教师积极性,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重要抓手。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做好协调配合。集团化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跨校评聘改革属于一项全新工作,县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相互配合,大力支持,统筹推进,积极为教师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跨校评聘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三)落实好政策。跨校评聘教师办理调动手续后,即可聘任上岗,兑现工资待遇。优质学校教师在受聘学校服务期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在首个聘期内不占原学校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对评审通过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而不接受跨校聘用或聘用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者,取消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加强监督管理。中高级教师职务跨校评聘改革政策性强,事关教师切身利益。县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跨校评聘改革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确保跨校评聘改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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