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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5/2021-0029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12-07 15:14:39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

一、征求时间:2021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

二、联系方式:温州市市府路490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何老师,88631011(办),88631011(传真),电子邮箱:25795359@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委),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坚决防范重大学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认真做好校车许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校车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县为主、因地制宜、确保安全”,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风险,确保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校车许可审核登记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符合GB24407—2012标准的载客汽车。根据浙江省实际,校车服务对象为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教育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对校车使用管理实行“定车、定人、定线路”模式;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安全制度、校车使用协议、安全责任书、驾驶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根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校车安全标准、校车运行线路、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意见发放校车标牌。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进行审核,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工作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安全行车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停靠站点设置

校车站点设置既要考虑方便学生接送又要注重学生上下车的安全,可根据实际在公交车站停靠或设置校车临时停靠站点。校车停靠站点应根据实际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站点安全设施建设。校车停靠站点建设,要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2009)要求逐步进行提升,分步实现校车停靠站点的标准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明确校车的配置要求

校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逃生锤、配备急救箱、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车辆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应安装限速装置(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千米/小时),配备校车的学校要加强车辆日常维护,校车的各种安全设备装置齐全有效,急救箱里的急救药品和物资要及补充、更换,要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强化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因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应按流程重新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重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校车标牌。校车对应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离职的,学校应立即停止该校车运行使用,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禁止将校车交由与校车标牌记载不一致的驾驶人驾驶校车从事学生接送。(公安部门、教育部门负责)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校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联系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校车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校车安全运行检查和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公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校车许可、驾驶员资格审查、车辆年检等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公安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定期联合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运行检查和交通法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对校车途经公路(属国省道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由县以下地方政府负责)线路路况、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会同公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置,不断提高公路通行和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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