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教师生活待遇,根据《关于加强教师礼遇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对象 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段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标准 根据条件艰苦程度、地理位置远近等因素,按学校(幼儿园)所属区域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分为三档: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向偏远乡村学校(幼儿园)倾斜。 三、工作要求 1.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正确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教师安心从教。 2. 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以岗定补,离岗取消”的原则,按实际在岗月数单列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应将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 3. 各县(市、区)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及时调整发放范围。 四、经费保障 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市财政承担鹿城区、瓯海区、洞头区所需经费的20%,承担永嘉县、平阳县和苍南县所需经费的30%,承担文成县和泰顺县所需经费的60%;乐清市、瑞安市和龙港市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起实施,原发放办法不再执行。各县(市、区)农村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参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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