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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5/2023-0024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教发〔2023〕137号 有效性 有效
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 16:59:43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551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民政局、教育基金会,海经区综合事务管理局: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23年9月6日

关于促进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我市教育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教育公益事业,助推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激励全市优秀教职工勇担育人使命,打响“好学温州”品牌,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教育基金会(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精神,现结合我市教育基金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基金会的意义

教育基金会(基金)在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推动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改革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我市市、县两级均已设立或登记成立教育基金会,但乡(镇、街道)级教育基金会(基金)仍发展不充分,分布不均衡,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不相称,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教育基金会(基金)全覆盖。

二、大力兴办教育基金会

(一)积极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成立县级和乡(镇、街道)级教育基金会,条件暂不成熟的乡(镇、街道)可依托已登记的社区发展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教育基金。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设立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有设立教育基金会意愿的发起人,市县教育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靠前服务,做好设立指导。县级或发起人为学校的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县(市、区)教育部门;乡(镇、街道)级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基金会,可探索业务主管单位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接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

县(市、区)新设立的教育基金会,可以向本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为教育基金会发展提供支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教育事业发展,依法加大向教育基金会购买服务力度,力争财政支持,按年度慈善支出为教育基金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补助,鼓励市、县级教育基金会为乡(镇、街道)级基金会提供人才、管理、资金等支持。

鼓励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发起单位为教育基金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便利条件。

市、县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定期举行教育基金会负责人培训班,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天,财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天。强化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建设,指导教育基金会及时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引导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公众号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平台,并积极争取新闻媒体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支持。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教育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三)探索建立教育基金会捐赠者奖励激励机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适当形式,对发展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表扬。

(四)落实教育基金会税收金融优惠政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强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引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引领,积极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市、县教育部门要把促进教育基金会发展、增加教育社会投入作为教育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区教育发展评价的重要指标;并着力协调解决教育基金发展遇到的问题,积极为教育基金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教育基金会发起单位要配齐配强建强基金会管理力量,提倡发起单位每年研究教育基金会工作不少于两次。

三、不断激发教育基金会发展活力

(一)精准创设募集项目。教育基金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创设奖教奖学募集项目,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重点在困难教师帮扶、优秀教师选树、年度人物奖励、领军教师培养和引进、拔尖创新学生培养、重大科研(课题)项目、校园校舍建设、学生就业创业、“银龄讲学计划”支撑、教育行政管理团队培养、对口支援、国际合作交流与港澳台交流、学科建设等方面,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依法精心策划募集项目,建立健全募集项目储备库。

(二)探索创新捐赠方式和手段。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依规接受货币和实物等财产捐赠,探索接受技能、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新型捐赠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入账价值。教育基金会可灵活采取现金支付、在线支付、转账支付等捐赠支付方式,探索优化设计捐赠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方便捐赠人就近便利开展捐赠。鼓励教育基金会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应用,提升精准募集、精确使用、精细管理水平。

(三)提升教育基金会公信力。教育基金会使用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基金会自身章程规定,并建立捐赠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告知捐赠人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信息,邀请捐赠人实地观摩,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问询,依法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教育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做到信息公开。

(四)加强与捐赠者答谢互动。教育基金会可依法针对不同捐赠者分级分类予以答谢,包括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公开捐赠故事、编入名册存档、授予称号、冠名、雕像、出席活动、表达意见等。教育基金会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按规定优先享用设立单位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五)积极弘扬慈善文化。教育基金会要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进社区,广泛宣传慈善文化,助力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教育基金会可资助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捐赠事迹,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品牌教育基金会的典型经验,培育捐赠文化、营造捐赠氛围。

四、加强教育基金会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教育基金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并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教育基金会党组织,指导开展党建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分别负责指导市、县级和乡(镇、街道)教育基金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二)加强法人内部治理。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落实理事会民主决议决策、监事或监事会依法监督制度。

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筹资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绩效考评、财务会计等制度,规范和明确办事流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

(三)探索优化决策咨询架构。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优化决策咨询框架,成立筹资、投资、项目、战略等方面的专业决策和咨询团队,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教育基金会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

(一)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管理体系。按照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建立健全教育基金会管理体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级业务主管的教育基金会的业务管理,同时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主管的教育基金会行业指导。

(二)建立完善教育基金会统计评估机制。建立全市教育基金会信息统计制度,市教育局、民政局依法对全市教育基金会收入支出信息及数据进行统计,并实施教育基金会星级化管理,建立教育基金会排行榜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教育基金会的统计工作,并报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汇总。市民政局、教育局严格执行教育基金会年报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教育基金会进行评估,推进教育基金会等级评估。每年对教育基金会募集项目和表彰奖励情况开展效益评估,形成闭环管理。

(三)加强教育基金会联合监管。建立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审计、行政综合执法、金融、税务、人行温州分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市民政局依法强化对教育基金会的信用监管,并及时将教育基金会管理的有关信息抄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利用社会组织数字化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涉教育募集项目的管理,社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发起和参与的教育基金募集项目应作为教育基金会(基金)的子项目进行规范审核。

(四)规范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基金会重大财务支出应按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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