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相继出台,对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市教育局修订《温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教法〔2018〕79号),形成《温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由九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2.决策立项和草案拟定;3.公众参与;4.专家论证;5.风险评估;6.合法性审查;7.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发布;8.决策执行与监督;9.附则。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温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五个方面: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政策;制定与师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影响较为广泛、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教育改革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其他涉及教育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目录管理方式
《实施细则》明确,市教育局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市教育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三、决策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起草阶段的各项程序要求,包括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程序。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此外,符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启动要求的,需启动相应程序。例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均应按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要经公平竞争审查。
四、决策执行与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事项实施接受公众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市教育局应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教育局可经法定程序作出调整决策、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解读机关:温州市教育局,联系人:刘辉,联系电话:0577-886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