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2024年5月6日至5月13日,《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意见》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企业等意见,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的方式,同时在“温州教育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收集分析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文件名称 |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意见》 | 起草处室 |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原文第二条 学校应成立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担任组员(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选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 建议增加为:“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同时应明确“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也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 | 采纳 |
| 2 | 原文第七条 选用意见书须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特色校服或学生服、校服款式、床上用品品种、单生购买套数、价格区间、采购方式等。 建议修改为:选用意见书须明确校服款式、床上用品品种、采购模式、最高限价等,并在采购前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外公示不少于三天。 | 采纳 |
| 3 | 现文第(八)条增加“由学校委托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全程公开采购过程”;“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外公示等内容”。 | 采纳 |
| 4 | 原文第十二条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采购评委会负责采购评审,评委会成员应从政采云、教育技术专项评审与指导专家库等平台抽取专家和学校、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修改为:“校服床品”采购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学校、家长代表三方组成。专家应从政采云、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自行组织采购的学校代表由学校指定,一校一代表;区域统一招标的家长代表通过学校推荐抽取;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家长代表通过自愿报名抽取。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抽取应做到规范、保密、合理,留痕备查。 | 采纳 |
| 5 | 原文第十七条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首检由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配饰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投标前置条件;二检由学校随机抽取检测所需数量校服,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送检 建议修改为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首检”即由中标供应商在每年供货前提供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由采购单位组织学校、家长代表到中标企业现场抽样送检;“二检”即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对质量有疑问的供货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发现不合格的,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属地市监部门反映。 | 采纳 |
| 6 | 原文第十六条学校应对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认真进行履约验收,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完全一致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修改为“校服床品”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供货产品必须要有齐全的成品质量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核实供货产品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同时对每批次产品取样、留存、备检。 | 采纳 |
| 7 | 原文第十九条“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选用意见书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招标结果通知书、采购合同、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台帐资料上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为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一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选用意见书等相关会议纪要、文件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流程报备;“二备”即在完成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采购文档、合同、每年的检测报告和验收结果等台帐资料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流程报备。 | 采纳 |
| 8 | 现文增加建立质量服务问题通报机制。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和设置管理报备平台,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学校,防范廉政风险。市监部门要加强“校服床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单位,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学校三年内不得向其采购;学校对存在供货不及时等服务问题的供应商,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采纳 |
| 9 | 原文第二十二条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相关评议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校服遴选等活动,向学生、家长及学校推荐更多优秀校服产品。 修改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服床品”相关评议机制,积极探索区域统一招标模式,积极开展校服遴选展示活动,引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参与校服设计;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校服文化载体、管理抓手作用,要做好学生家长引导,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推荐家委代表参与管理工作小组。 | 采纳 |
| 10 | 原文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保障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品质和服务。 修改为充分发挥“校服床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做好“校服床品”生产企业信息备案,指导服务规范,对发现恶意竞争、盗版等不正当行为引起家长、学校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市监、教育等部门报告,保障“校服床品”的品质和服务。 | 采纳 |
| 11 | 原文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 修改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床品”发展保障力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工作,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床品”,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床品”,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校服床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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