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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5/2024-0011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8:35:48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力社保局,海经区综合事务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4〕1号)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温教人〔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温教人〔2024〕29号),现就做好2024年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把师德作为首要评价标准,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近5年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1次优秀;经查实存在违规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对长期坚守教学一线,默默奉献的优秀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称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为同一学科的业绩。

(三)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对农村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乡村学校任教满15年和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乡村任教的教师,申报晋升中级和高级教师职务,可不占所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政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含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五)支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温政办〔2023〕68号),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资源教师工作岗位3年及以上的,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工作3年及以上的,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六)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自主评聘方案,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合理设置各学科中、高级教师岗位,并向体育、美育、心理健康、劳动教育等小学科教师倾斜。

(七)深化县(市、区)域内集团化学校实行中高级教师职务跨校评聘改革,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跨校评聘,盘活现有中高级岗位,积极为教师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妥善处理评聘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跨校评聘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八)各地中小学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调整后,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别岗位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级别最低等级岗位评聘。申报高级职称,须聘任在中级岗位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但未被聘任至中级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中级任职年限。

(九)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21〕52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政策。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乡村美育“空中飞课”行动方案》(温教办基〔2022〕26号),“空中飞课”教师远程支教计入个人支教经历,按规定折算。对在疫情防控和“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

三、评审程序

各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制定年度评聘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校内公布。自主评聘学校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非自主评聘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中级职称评审由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个人申报。教师个人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和职称评定推荐方案进行申报。

(二)考核推荐。学校根据本校职称评定推荐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课堂教学考核,并根据申报对象师德、业绩、能力、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向市教育局报送推荐对象。

(三)专家评审。市教育局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教学水平面试,由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称申报对象课堂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其中申报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的须参加面试答辩。组织学科组专家对高级职称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业绩进行审核,并根据综合业绩、教学评价和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逐步下移职称评价重心,加大学校学年度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注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和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审机制。全市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修订完善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方案,在评价标准中取消对论文数量的硬性要求。优化评价办法,实行分类评价。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要注重其平时表现,避免仅凭一次性听课打分或录像课外送评价等做法。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三)开展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精神,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进行。

(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在假冒期刊“发表”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各自主评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进行复审,加大对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单位)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五、报送材料要求

根据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参评教师应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职称评审项目- 2024年度温州市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填报材料,申报职称时可提取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和业绩材料等,学校须严格审核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材料。高级职称申报流程由所在单位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不再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项,按《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教人〔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等文件执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函〔2015〕44号))执行。本通知由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联系人:阮秋妹,电话:0577-88630170。

附件:1.温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修订)

2.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修订)

3.2024年职称工作行事历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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