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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05/2025-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教计〔2025〕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04-2025-0001
温州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9 09:16:52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231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市本级各民办学校:

为切实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现就加强市本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账户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非营利性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各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当前收取费用、开展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向市教育局备案(详见附件1)。此后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备案。各校要在每年秋季招生简章和入学(开学)通知书中公布备案的银行账号和缴费方式,并将经发改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告知学生。

二、规范收费缴存管理

各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有关学校账户管理要求,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市教育局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等。学校使用数字化缴费平台系统的,所有收费资金必须结算至指定备案账户,不得中途划转或无故滞留其他账户。

三、规范学校收费项目

各校可以收取学费和住宿学生的住宿费。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学校收费根据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一般按学期收取。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动态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常年设置收费公示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案银行账户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按学期收取,并同步公示政府购买学位补助资金。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等信息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同一年级的学生应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如确需为个别学生减免费用的,学校应建立奖助学金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为学生减免费用,不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直接抵减收费收入。各校要在正式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学校收费情况(附件2)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强化收费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相关收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将予以严肃问责并依法依规实施扣减招生计划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等惩罚措施。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1.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

2.学校收费情况备案表(可增行填报)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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