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00002518508U/2026-101051465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文号 温教技〔2026〕14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3-11 统一编号 ZJCC04-2026-0002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3 11:26:42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文化广电旅游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3月11日

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以下简称“市级研学场所”)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级公布监管、不符公布退出”的机制,为做好相关场所资质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县(市、区)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一、申报对象

温州市内符合《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研学场所名称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2026年开始,已通过属地县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的,方可申报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对照《基本条件》提交如下材料:

1.《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表》(附件2);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特色简介(1000字以内);

3.对照《基本条件》附对应佐证材料,相关场景图片各2~3张。

(二)申报流程

1.属地受理申报单位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地根据接待量、学生数等因素,合理规划数量,推荐符合单位的教育场所参加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

2.属地初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并会同同级文旅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经审核并在《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表》签具核实意见,通过属地审核的申报单位在市级受理时间内登录“少年瓯越行”平台(kd.wzer.net),点击【基地申报】申请市级资质审核。市本级单位可直接登录平台申报。

3.市级复核。市级复核工作具体由市教育技术中心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复核、实地踏勘、综合评定,其中实地踏勘对照《基本条件》,有1项及以上不符合或2项及以上基本符合的,即不予通过。

4.认定公布。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文公布。已获得全国、省级教育文旅部门认定的研学实践(旅游)基地的,一般不再组织评审。

三、申报受理时间

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20日,具体事项由市教育技术中心通知。各地各单位须于截止日期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属地受理认定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已认定为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申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申报受理、推荐工作的责任处(科)室,落实专人负责;要优化办事流程,须按“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在教育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申报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工作流程。

(二)项目申报必须客观、如实、准确。属地受理部门要严格对照《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失实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推荐。对因政策原因或特殊业态无法满足某项条件的优秀资源点,按“一事一议”处理。

(三)推荐评定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申报现场踏勘、初审推荐、复核评定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严格执行准入准出制度。已通过定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教育、文旅部门组织的评价和指导等业务工作,如出现《浙江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摘牌退出情形的,依相关规定处置。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技〔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基本条件

2.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表

附件1

温州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场所

基本条件

一、场所基本条件

1.法人资质。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教育、旅游、文化、科技等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2.前置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1)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国防教育、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红色旅游等各类主题教育场所;县级以上科技馆、博物馆、艺术馆等;(2)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动植物园等;(3)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科技基地,中小学综合实践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在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等;(4)全市闻名的企业、市场,市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5)适合研学活动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已对公众正式开放,且持续运营状况良好。

4.固定场所。拥有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设有研学活动专区,足够容纳200人及以上的室内或半封闭式的活动场所至少1个,且室内外能实现分班活动的场所不少于5个,配有必要的性能良好、安全的活动用具。周边地质稳定、交通便利,无危险建筑、涉险路段和高压辐射。

5.课程设置。开设适合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课程,至少有1个特色主题,开发至少2门主题课程,课程需包含目标、内容、评价标准、研学手册等,适合不同学段学生,能够至少满足学生1天开展研学活动的需求。

6.师资服务。有至少1名相对稳定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至少能掌握2项面向中小学生活动项目的讲解和指导能力。在活动期间能按1:25的师生比例提供师资服务,其中具备相应专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0%。建立指导师培训制度,能定期组织或参加相关学习培训。

7.餐饮服务。内部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或与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食品留样工作落实到位。

8.交通便捷。大巴车辆可直达,沿途路况好;内部或周边停车场地能容纳相应规模学生活动接送车辆停放;疏散方便,附近30公里范围内,有可以随时快捷施行急诊医疗的医院及救助资源。

9.费用减免对学校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团组,减免首道门票;内设的研学活动可免费参与的项目数不少于总项目数的50%;对家庭组织、个人组团等其他方式组织参加的研学活动门票,应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门票及活动收费项目。

10.安全措施符合公共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有针对中小学生群体的特别安全管护措施、现场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已通过消防、卫生、特种设备(如索道、水域)等方面的安全验收;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职安全人员和消防医疗应急设备,至少有1辆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车辆;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主要通道和重点部位有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系统,监控影像资料回放保存至少30天;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场地类责任保险,有组织开展涉周边研学线路活动的还应投保组织者(研学)责任险(人均赔偿限额≥30万);近5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11.规范管理。能正常运转,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运转经费稳定。接受教育、文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社会评价好。

12.信息化服务。开设有网站或公众微信号等对外信息平台,并在市级研学平台能及时更新课程发布、场馆展示等信息,实现数据互通。有投诉举报渠道,确定专职人员处理投诉举报相关事宜。

二、住宿场所条件

除必须符合场所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3.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正式运营半年以上。住宿卫生、安全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申领旅馆业的特种行业许可、卫生餐饮许可、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仅特殊建设工程)、建筑消防验收或备案许可等证件。

14.具有能同时接待200名及以上中小学生的床位和餐饮服务。面向研学团队优惠后的住宿收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有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住宿区相对隔离,男女分区,配有满足基本生活的用品和设施;制定有住宿安全管理制度,配有专门的、足量的安保人员,巡查、夜查工作正常开展。

15.有中小学生团队接待经验和接待能力。场所周边教育资源丰富,设计规划有不同主题、不同学段、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的研学实践线路至少2条,能够满足学生2-4天开展研学活动的需求。

附件2

市级研学场所资质认定申报表

申报范围

£研学场所         

£提供住宿研学场所

申报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报(法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法人名称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全称

(附盖章)

(无第三方运营此项不填)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全年开放时间(月份)


咨询服务电话


固定场所面积


房间床位数

(申报住宿条件填写) 

对照基本条件第2点前置条件符合情况(填1项)

符合第类别。具体名称:

县级研学场所认定情况

(温州市本级单位除外)

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自评情况

对照申报条件要求,自评完全符合的有条,分别为第条;基本符合的有条,分别为第条。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推荐意见:(是否同意推荐)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文旅行政部门核实推荐意见:(是否同意推荐)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已通过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资质认定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抄送: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团市委。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