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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2 16:12:10 来源:温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教育局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25日印发,将于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

二、制定目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由适用范围、制定原则、文件起草、文件审查、文件决定和发布、文件备案和监督六个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部分规定适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的机关公文。市教育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财务管理、行政责任追究、便民通告公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考评考核、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教育局代为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制定原则部分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和简化程序的情形。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启动、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三)文件起草部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应与文件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四)文件审查部分规定规范性文件须经专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五)文件决定和发布部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和发布的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须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统一编号后,起草处室应当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材料报办公室,提请集体审议。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其电子文本转送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文件备案和监督部分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接受监督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教育局应当在60日至90日内答复。每隔两年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


(七)文章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构:温州市教育局

解读联系人:刘辉

联系方式:8863091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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